close

 說明一下:我的部落格裡的一些之前無法公開發佈的照片或智勳排練音樂劇的花絮圖,源自2010年,有些出處已經無法明確的記得,但大多數都來自韓國的CY。

大家轉載時註明一下即可,但請別把照片另行編輯(如設計成美工圖或漂亮桌面),再放上自己的名字或部落格的名號。

我說真的,這樣很容易觸怒照片原本的主人,對方可是會直接找上門再興師問罪的嘿!

 

前幾個星期因為類似的事件,我在推特被某方“責問”,相信很多人都知道這件事了。

我告訴對方,我根本不是某論壇的會員,無權進入該論壇;更別說閱覽論壇裡只有某等級會員才能夠“看到”的照片,所以照片不是我直接從對方的論壇中“借來”的,而是私底下朋友的分享。

 

我從來不會主動問朋友照片來自何處,朋友不說我不問,是一種尊重;若對方聲明只願意與我分享,我也不會大剌剌的改一改照片再放在我的部落格,

所以我發誓我是真的在不知情的情況下,發佈了那張被對方責問我私自篡改的照片。

 

以前的我或許會私下和幾位要好的朋友再度分享這些所謂的“私密照片”,但現在的我絕對不會再做這樣的事。

因為很多時候,好心被雷劈,你的好意分享在腦筋不知道怎麼想的人眼中,是一種炫耀自己能力的低下手段。

我已經受到太多的教訓了,再“傻呼呼”的被擺弄,我真是白活了。

 

事情過後圓滿解決,對方很客氣的說謝謝我的合作,也說了因為自己的英語能力不足,所以無法很好的表達本意,更邀請了我說若哪一天我去韓國,請一定要找她們會面,因為大家都是喜歡朱智勳的粉絲。

(以DME方式發送,不是我掰的,ok?)

老實說對方態度的轉變很讓我訝異,我本以為我會繼續被罵罵罵罵罵...罵至天荒地老,無窮無盡。

 

會說上這麼多,是因為今天也有類似的事件發生,但主角不是我。

我的部落格裡的資料,若是屬於智勳舊時的,很多來源因為當時儲存資料時(從2006年至2010年吧!)沒有特地註明,所以錯過了在今日正式標識資料來源的機會,真心地覺得我很對不起這些資料原本的主人!

 

更多的時候,還有一種現象,就是很多博客都“不便”註明照片部落格的地址。為何不便?理由很多很多.....

其實,出來混的,依照江湖上的道義,至少也該放上對方的名字吧?

 

很多博客會特意不註明出處,可能會想給旁人錯覺,認為照片是A者自己“找來的”,殊不知A者是從B者處轉來,但不知情的C、D、E、F.....Z者,就在繼續轉來轉去的過程中,

一致註明出處來自A者。

有時候甚至會出現一個可笑的現象,本來是互不往來的D者和Y者,卻在轉載的過程中,把敵對一方的“資料”,就這樣鬼使神差的轉到自己的部落格。

別以為只是部落格或網絡的虛擬世界,怎麼可能會有敵人的存在?

告訴你,網絡世界和真實世界一樣,只要是有超過2個人以上的世界,就有可能會翻臉成仇,從此互不往來。
 

轉載的事件,你以為別人不會介意這一點,但偏偏就是有某方會死咬著這點不放,自己又理虧再先,只能忍由對方發落。

很多人本以為只要是網絡上的東西,誰都可以任意轉載,反正神不知鬼不覺嘛!

 

錯了!即使主人沒有發覺,主人的朋友,主人的朋友的朋友....以此類推,某某某一定都會向原本的主人打報告,到時候主人一定會找上門來,要你給一個能夠讓她消氣的“理由”!

當然,也有會一笑置之的主人,認為旁人既然愛拿別人的屁股當面子,也不必當面與對方口誅筆伐,任由對方樂在其中好了!

但擁有這樣“大方磊落”個性的主人,被惹得多了,終究也會有發怒的一天,請相信人的忍耐力,真的是有限的!

 

“知識產權”這件事,在法律上是可大可小的。

一再的犯規,繼續無視發佈者,以為搞點小手段就可以混過去的人,或者把別人辛辛苦苦翻譯的內容當成是自己的“成品”的惡人,

搞不好哪一天會被別人組團聲討,弄得一身麻煩之餘又無法為自己辨明些什麼,名聲被敗壞之餘才後悔,已經太遲了!

所以,不管是照片、視頻...什麼都好啦~都可以造成兩方不合直接對罵,或連大雨都澆熄不了的怒氣爆發的局面產生。

 

為了一個明星而吃官司或被辱罵,說真的我實在不認為這就是所謂的“為愛犧牲”,這也不是偉大,絕對不值得。

 

沒有人有權利無止境的踐踏別人的自尊,或毫無理由的任意以偏激的惡毒語言辱罵任何人。

凡說過不堪入耳的話、做過卑下惡事的人,別以為神不知鬼不覺;

一群人在吃飽後無事可做之下,愛怎麼私下嘲笑咒罵都可,大家一起樂呵呵享受其中,純因為自以為當事人渾然不知嘛!

但....只要是做過的事,說出口的話,都一定會留下確鑿的證據。只是對方本著善念,不當面與之計較或對峙,免得淪為同一等級的品格。

 

所以各方的朋友們,轉載時至少,真的是至少註明一下資源發佈者的名字,好嗎?

若無法考察來源,也該寫下如:來自韓國CY,來自DAUM,來自無名部落格等等之類的出處。

 

若第二方註明了自己轉載自第一方,那麼身為第三方或第四、五方......轉載者的我們,也應該在註明出處時,把第一、第二方的名號放出來。

這是明哲保身的原則,請相信我,若被“聲討”,滋味絕對不好受!

 

我是過來人,我不想再有人也面臨同樣的局面;而且不是每一次被聲討,都可以如我這次般順利的和氣解決。

未免結仇或傷了和氣,請大家還是乖乖聽話嘿~

arrow
arrow

    Celest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